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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孟爱国与孟庆飞、高春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爱国,孟庆飞,高春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449号原告孟爱国,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庆飞,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春岭,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爱国诉被告孟庆飞、高春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爱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爱国负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