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孟爱国与孟庆飞、高春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爱国,孟庆飞,高春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449号原告孟爱国,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庆飞,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春岭,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爱国诉被告孟庆飞、高春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爱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爱国负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