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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克亮申请执行于开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克亮,于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于克亮,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于开波,男,1932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克亮与被执行人于开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克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