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海华、朱文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华,朱文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华,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正,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上诉人黄海华因与被上诉人朱文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海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海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95元,减半收取为4697.5元,由上诉人黄海华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森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