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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海华、朱文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华,朱文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华,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正,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上诉人黄海华因与被上诉人朱文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海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海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95元,减半收取为4697.5元,由上诉人黄海华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森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