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24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同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邓会桢,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士强、陈淑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冒用李某的身份证用于实名注册支付宝(账号:liy×××@163.com)和闲鱼(账号:jie336xxxx),并且实施三宗诈骗案件,涉案总价值11735元,主要事实如下:1.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手机登陆闲鱼软件(账号jie336xxxx)发现被害人黎某发布的信息并通过微信(账号ROMExxxx)加被害人(账号LJBxxxx)互为好友,然后冒用李某的名字身份与被害人交谈之后提出以iPhone6splus64g手机交换被害人的卡西欧TR150相机。为取得被害人信任,李某某将自己使用的iPhone6splus和伪造的快递发货单拍照给被害人看。2016年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收到被害人寄出的相机后,称相机达不到与之交换的手机价值,要求被害人补差价500元人民币。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到李某某的微信号(账号ROME1989)上。得手后,李某某将被害人微信号拉黑,将诈骗所得卡西欧TR150相机(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1860元)出售得赃款1100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掉。2.2016年5月6日,被告人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诈骗被害人杨某一台卡西欧TR600相机(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6075元)及现金1600元人民币,并将所得赃款挥霍。3.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手机网络游戏“倩女幽魂”平台发布出售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毛某看到信息后有意购买,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软件(QQ账号299xxx)添加事主毛某为好友。被害人毛某以12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的游戏账号。被害人通过支付宝两次转账共1200元到李某某冒用李某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账户(账号:liy×××@163.com)上。确认收到钱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游戏账号给了被害人毛某。被害人登陆涉案的游戏账号后,被告人李某某致电该游戏的后台客服称游戏账号被盗号并将账号取回,然后要求被害人再支付300元和200元。被害人用支付宝分两次向上述支付宝转账共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得手后立即将被害人QQ拉黑,并将赃款挥霍。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黎某、杨某、毛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分别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黎某、毛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200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赔偿收据及谅解书各二份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分别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黎某、毛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与被告人李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天元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