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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邱淑玲与奈曼旗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淑玲,奈曼旗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邱淑玲,女,1959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老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奈曼旗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保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于保华,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邱淑玲与被执行人奈曼旗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59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淑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5959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征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