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邱淑玲与奈曼旗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淑玲,奈曼旗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邱淑玲,女,1959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老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奈曼旗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保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于保华,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邱淑玲与被执行人奈曼旗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59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淑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5959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征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