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宫书显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书显,段亚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宫书显,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燃料供应分公司加油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段亚东,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讯捷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住��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26层2603室。负责人皮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宫书显与被执行人段亚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7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宫书显医疗费一万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宫书显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残疾赔偿金十万零五千元;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宫书显财产损失五百元;四、被告段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宫书显医疗费三万四千四百一十四元一角八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四百元、营养费二千七百元、护理费四千八百元、残疾赔偿金七百一十八元、误工费一万四千三百三十三元、交通费三百元、鉴定费三千三百三十七元九角二分;五、驳回原告宫书显的其他诉讼请求。宫书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纳十二万零五百元,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段亚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段亚东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段亚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2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