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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少明与张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明,张亚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337号原告:刘少明,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张亚军,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原告刘少明与被告张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少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少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