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王某某,齐某某,邓某某,冯某某,沧州胜超果品有限公司,沧州枣龙食品有限公司,沧州健身源枣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负责人:李洪亮。地址: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齐某某,女,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沧州胜超果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地址:沧县。被执行人:沧州枣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地址:沧县。被执行人:沧州健身源枣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地址:沧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与王某某、齐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沧州胜超果品有限公司、沧州枣龙食品有限公司、沧州健身源枣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已经执行大部分欠款,还剩余部分欠款,经我们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执行员 解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