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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松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13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松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丰民初字第2047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恒松园5号楼1003号的房产过户至松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