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8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峥与沈改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峥,沈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8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峥,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沈改芳,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孙峥申请执行沈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沈改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改芳于2016年5月13日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4日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沈改芳名下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洧水路南侧(食品厂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1156)的房产进行了公开司法拍卖,2017年3月31买受人平丽娟(身份证号:)以62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并已支付全部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沈改芳名下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洧水路南侧(食品厂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1156)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一并过户给买受人平丽娟(身份证号:)所有,以抵偿孙峥执行款项,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平丽娟时转移。买受人平丽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解除本院依据(2016)豫0184执8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沈改芳名下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洧水路南侧(食品���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1156)的房产查封、抵押(他项权证号:14030012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