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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60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高国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顺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6009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国顺,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日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国顺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蕴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国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高国顺伙同刘均岭、王友胜、高瑜、褚金生、刘磊(均己判刑)携带工具在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西湾河村西津沧输油管道49号桩北200米处打孔并安装了阀门。5月初,刘均岭在打孔处附近租赁了养殖场,被告人高国顺等人将接通阀门的高压管线延伸至养殖场南侧水沟内,因津沧石油管线暂时停输而未能窃得原油。2016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高国顺伙同张某、刘某3(均另案处理)携带工具驾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采油四厂作业二区板821-27井场内,采取拧开油井阀门的手段盗窃原油。后在驾车离开现场时引发火灾,导致高国顺受伤,其所驾驶车辆被烧毁。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高国顺被抓获归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国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建议对被告人高国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间量刑。被告人高国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高国顺伙同刘均岭、王友胜、高瑜、褚金生、刘磊(均己判刑)携带工具在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西湾河村西津沧输油管道49号桩北200米处打孔并安装了阀门。2014年5月初,刘均岭在打孔处附近租赁了养殖场后,被告人高国顺等人将接通阀门的高压管线延伸至养殖场南侧水沟内,因津沧石油管线间断使用而未能窃得原油。2016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高国顺伙同张某、刘某3(均另案处理)携带工具,驾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采油四厂作业二区板821-27井场内,采取拧开油井阀门的手段盗窃了原油。后被告人高国顺起动其驾驶的车辆时引发火灾,导致其被烧伤,其所驾驶车辆被烧毁。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高国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刘某1、王某、高某、褚某、刘某2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曾伙同高国顺在静海区中旺镇西湾河村西津沧输油管道49号桩以北约200米处,打孔、焊接了阀门,后因该段管线间断输油而未能窃得原油。2.被告人高国顺的供述证实,2014年春天,我和刘均岭、褚金生、高瑜、刘磊、王友胜在天津市静海县中旺镇西湾河村西的津沧输油管线上曾打孔并安装了阀门,但没偷到原油。2016年10月9日下午,张某打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去偷原油,我把我的桑塔纳轿车内的后排座拆掉,又买了偷油用的塑料袋后,开车拉着张某去港八井加油站东面和刘某3见的面。我们三个人商定如果偷油出事了,桑塔纳轿车的费用三个人一起平摊,如果没有被发现,除去买工具的钱和加油的钱外,剩下的钱我们三个人一起平分。说好后,张某上了我的车,刘某3开着一辆灰色五菱面包车在前面带路,我们一起去了大采油四厂821-27井场。到了井场后,张某用管钳卸下井口的丝堵后,我把消音器装上,放了大约3分钟的天然气,就出原油了,我赶紧把消音器卸下来,张某把管套阀门拧上。我把桑塔纳轿车开过来后,张某从桑塔纳轿车上把塑料管拿下来装在油井的套管上,再把套管阀门拧开,我抓住塑料管的另一端,塑料袋中放满原油后,张某拿管钳把井口的套管阀门关上。之后,我把车门打开探身去发动车,刚一发动车,井场内突然就着火了,我浑身上下的衣服都着火了,我慌神了,不小心掉到井场西侧的沟里面了。张某把我从沟里面拽出来的,刘某3也过来了,他们俩人连夜把我送到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医院烧伤科了。3.证人谢某、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下午,接到管道检查人员通知后,我们赶到中旺镇西湾河村西地里49号桩往北200米处,挖开土层后发现有一个盗油阀门安装在输油管道上,管道上先焊接了一个短接,大约3公分长,直径约4公分,短接上连接着一个阀门,阀门上连接一根黑色胶皮管子,这根管子埋在土层下面往东北方向延伸200多米,一直延伸到西湾河村西的一个养鸡厂后面。4.证人臧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市输油处生产科主管,主要负责生产和调度原油,包括津沧线输管道的石油运输调度。津沧线输管道输送的原油主要是从大港到沧州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厂,自2014年春节至7月13日期间,该管道间断使用。5.证人证言王龙、杨某、徐涛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9日晚22时,发现板821-27井井场有火光,我们一起拿上灭火器去了井场,到了井场发现井口旁停着一辆已被烧毁桑塔纳轿车。6.中国石油大港油田第四采油厂证明证实,板821-27井2014年5月19日投产,12月9日压液关井,2015年6月转为长停井。821-27井被不法分子采取破坏井口装置的方式,盗窃原油,极易造成天然气泄漏和原油污染。7.刑事判决书证实刘均岭、王友胜、高瑜、褚金生、刘磊等人因犯破坏易燃易爆罪已被判处刑罚。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国顺抓获归案;以上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国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手段盗窃原油,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意见恰当,本院均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高国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国顺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庆波人民陪审员  朱素珍人民陪审员  邵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世强附法律、法规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