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1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通化县聚鑫经济开发区赤柏松村二组与邹春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赤柏松村二组,邹春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10号原告: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赤柏松村二组,住所地: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赤柏松村。负责人:杜明瑞,组长。被告:邹春明,男,65岁,汉族,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赤柏松村二组诉被告邹春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赤柏松村二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赤柏松村二组负担。审判员  周景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广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