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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杨万贵、苏履从、王兆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万贵,苏履从,王兆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296号原告: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0120867H。法定代表人:洪黎生。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普坪居委会龙船甸小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增林,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万贵,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被告:苏履从,女,1985年4月14日生,彝族,云南省临沧市人。被告:王兆严,男,1957年9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原告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万贵、苏履从、王兆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万贵、苏履从、王兆严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