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范传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传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传鸿,男,1998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现住沙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2月9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传鸿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传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范传鸿窜至沙县老朋友酒楼,盗走被害人黄某1放在店铺吧台抽屉内现金500余元(人民币,下同)、4包硬中华香烟、6包长嘴利群香烟。经鉴定,被盗的4包硬中华香烟价格为180元、6包长嘴利群香烟价格为132元。2.2017年1月2日晚,被告人范传鸿独自一人窜至沙县城市之光会友棋牌室,用别针打开店铺的后门锁孔进入店铺,盗走被害人黄某2放在店铺抽屉内现金800余元、1条长嘴利群香烟等物。经鉴定,被盗的1条长嘴利群香烟的价格为220元。3.2017年1月2日晚,被告人范传鸿独自一人直接从沙县北上广酒家的窗户攀爬进入酒家,盗走被害人魏某此放在店铺收银台抽屉内4包硬中华香烟、1条零6包长嘴利群香烟。经鉴定,被盗的4包硬中华香烟价格为180元、长嘴利群牌香烟价格为308元。4.2017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范传鸿独自一人窜至沙县麻公岭的永恒便利店,直接从店铺的窗户攀爬进入店铺,盗走被害人张某放在店铺抽屉内现金300元、1条玉溪牌香烟、1条软红七匹狼香烟。经鉴定,被盗的1条玉溪牌香烟价格为225元、一条软红七匹狼香烟价格为115元。另查明,被告人范传鸿于2017年1月9日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范传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1、黄某2、魏某此、张某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沙县价格认证中心沙价认(2017)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沙公刑鉴痕字【2016】1201号、【2017】0101号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方位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被告人范传鸿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范传鸿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沙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传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计296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传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范传鸿退赔人民币二千九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黄勇光人民币八百一十二元;发还被害人黄静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元;发还被害人魏祥此人民币四百八十八元;发还被害人张观斌人民币六百四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昌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河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