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冯仁礼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仁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663号罪犯冯仁礼,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6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仁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5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7月2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9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5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仁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为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冯仁礼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冯仁礼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仁礼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冯仁礼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仁礼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22日至2017年5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景 英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晶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