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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建旗与被告曾鹏飞、魏新秀、邵阳市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旗,曾鹏飞,魏新秀,邵阳市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308号原告:黄建旗,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告:曾鹏飞,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告:魏新秀,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系被告曾鹏飞之妻。被告:邵阳市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79号3栋301号。法定代表人:曾石乔,系邵阳市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危慧妮,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建旗诉被告曾鹏飞、魏新秀、邵阳市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建旗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黄建旗负担。审 判 长  罗中意审 判 员  谢建中人民陪审员  钟良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