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齐文孟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文孟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49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文孟,男,1974年6月10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6年6月13日到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投案自首,2016年7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肖信岑,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监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文孟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天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文孟及其辩护人肖信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文孟伙同杨某(已判刑)于2013年初至2014年年底,在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平洛村白河段超出中标段非法采砂,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齐文孟、杨某采砂场开采建筑用砂矿59693.47立方米,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白河西岸齐文孟、杨某无证开采建筑用砂市场价值为83570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文孟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出被告人齐文孟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主动揭发他人犯罪,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肖某、袁某、杨某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齐文孟的供述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齐文孟对指控的事实不持���议。被告人齐文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和立功,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至2014年年底,被告人齐文孟伙同杨某(已判刑),在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平洛村白河段超出中标范围进行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对外销售。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齐文孟、杨某采砂场开采建筑用砂矿59693.47立方米,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白河西岸齐文孟、杨某无证开采建筑用砂矿市场价值为835709元。另查明,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齐文孟到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投案自首。2016年6月28日向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主动退缴非法所得60000元。并主动揭发肖XX等人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齐文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出具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齐文孟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投案自首的事实。(3)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于2016年6月28日退赃60000元的事实。(4)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被告人齐文孟立功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书证。2、物证被告人齐文孟指认非法采矿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齐文孟、杨某采砂场开采建筑用砂矿59693.47立方米,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白河西岸齐文孟、杨某无证开采建筑用砂矿市场价值为835709元。4、证人证言(1)证人肖某证言:大约在2012年3、4月份至2014年上半年在平洛村白河段采砂。在我们村北河(二道河),从陆营主速桥向东五百米左右第一个砂坑就是齐文孟和杨某的采砂场。他们有没有合法手续我不清楚。只知道在2012年他们竞过标,估计有一百多亩地。(2)证人袁某证言他们大约在2012年3、4月份至2014年年底在平洛村白河段采砂。在我们村北河(二道河),从陆营镇南邓高速桥向东一公里左右的地方,第一个砂坑就是齐文孟和杨某的采砂场,他们有没有合法手续我不清楚。估算有百十亩地。(3)证人杨某证言:我在2010年、2012年连续两年通过卧龙区政府对平洛村白河段采砂进行招标中了标,��卧龙区水利局河道管理站发了采砂证。当时的情况是我们以王培雷的名义竞的标,采砂证和合同书都是王培雷的名字,实际情况王培雷就没参与经营采砂场。竞标出资大部分由我出钱,齐文孟负责对砂场的出路进修整,他也出了点钱。在砂场经营中,齐文孟还负责出了一台铲车,我们就一起合伙经营砂场。当时只知道砂场的大致位置,详细区域界线不太清楚。这才导致后来非法占用农用地。我俩约定是砂场赢利四六开,我占六他占四。砂场作业铲车单独算帐,按装一车砂多少钱计算。当时我们也有采砂证,但在开采时超越出规定的区域,导致破坏了农用地的种植价值。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文孟于2015年12月25日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依法所做供述:在2010年11月份,陆营镇政府对平洛河段采砂权进行公开竞标,一个叫王培雷的中标,实��情况是我们借王培雷的来竞标的。中标后由我和杨某合伙经营标段的采砂权,进行采卖砂。当时我们对标段规定的范围认识不清楚,也没向有关部门问标段的范围就开始采砂。因为当时建筑活少,砂场生意不是多好,采砂卖砂也段段续续,后来采吵期限到后,大约在2012年时我们还是以王培雷的名誉再次竞标,标段范围和第一次的标段范围是同一个地方,当时我们对标范围还是不清楚,就开采卖砂。因我当时任平洛村支书不便公开露面,砂场主要由杨某负责,鲜连阳是铲车司机,王玉峰也在砂场招呼,开票、书钱主要由杨某负责。竞标费用由杨某出,我对铲车,采砂收益我和杨某四六分成。刚开始我们不太清楚,后来采砂期间,河道管理部门检查对我们说,你们采砂的地方超出了标段规定的范围,这时才知道的。当时我们没有及时纠正,还继续采砂,一直到2014年年���时青华派出所查处时,我们才停止采砂。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齐文孟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文孟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伙同他人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齐文孟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文孟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能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事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齐文孟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自首、立功、退赃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文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缴的非法所得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梅振焕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王丽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昂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