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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40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李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4053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李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405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李琴,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宇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春花,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少龙,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武文,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范继英,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李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宇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武文、范继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未履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构成违约,原告遂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589727.37元及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16日为8713.11元,本金罚息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为39.95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为100.24元;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本金罚息、利息罚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3、被告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3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5、原告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新干线盐步地段雅居乐御景名门花园16座3104房的处置款优先受偿。被告辩称: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签订编号为JG8GAB20141363《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6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从原告实际放款日起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第一个浮动周期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执行,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被告以合同项下贷款所购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新干线盐步地段雅居乐御景名门花园16座3104房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并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注明:权属人为被告,他项权利人为原告。2014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依约放款600000元。被告未依约向原告还款,截至2017年2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89727.37元、利息21367.81元、本金罚息207.45元、利息罚息627.33元。原告遂委托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32500元。本院认为:涉案《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清偿借款本息、支付律师费,并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被告李少龙签订的编号为JG8GAB20141363《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予以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少龙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清偿借款本金589727.37元及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2月7日,利息为21367.81元、本金罚息为207.45元、利息罚息为627.33元;自2017年2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少龙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支付律师费32500元;四、被告李少龙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李少龙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新干线盐步地段雅居乐御景名门花园16座3104房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11元、财产保全费3675元,共13786元,由被告李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汉人民陪审员  陈敏娜人民陪审员  温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诗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