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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贾亚坤、王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亚坤,王志超,任爱井,杜宇,杜飞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亚坤,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超,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爱井,女,194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系刘梅菊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宇,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系刘梅菊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飞飞,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系刘梅菊女儿。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亚坤、王志超因与被上诉人任爱井、杜宇、杜飞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亚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85.54元、上诉人王志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