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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某某集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万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639号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门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庆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米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