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149号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商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4925917。法定代表人:胡云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美,重庆市彭水县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剑,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