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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罗孝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孝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325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孝勇,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彝族,文盲,无业,住云南省镇雄县。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孝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苏0115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孝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孝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孝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孝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孝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孝勇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刑初2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王瑞琼审判员  汪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广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