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吴建军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南街52号。负责人张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林,该支行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吴建军,男,生于1971年2月17日,汉族,住船山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申请执行吴建军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3)蓬溪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