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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学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学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225号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原建委四楼。法定代表人:孟庆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男,系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艳,女,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于学书,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学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万海艳、被告于学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于学书给付2015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的物业费2895元,并按日3‰支付违约金3169元,合计6064元。事实和理由: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学书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金宇国际A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于学书系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4.86平方米,每月应缴物业费120.62元。于学书拖欠2015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的物业费2895元至今未付。于学书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第九章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瑕疵,因此其拒绝交纳物业费,这些瑕疵具体包括:2014年小区未绿化,物业公司就强迫业主签订物业合同;垃圾清理不及时,公共场所的玻璃不擦;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找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物业公司置之不理;小区内的保安平均年龄都在50岁以上,且平时看不见保安进行巡逻,不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的账目拒不公布;物业公司在电梯间张账广告,利用小区的公共部分谋取利益;小区内商贩的广告牌随意摆放;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随意摆放;电梯不及时进行检修养护,给业主带来安全隐患;小区内的绿化维护不及时,导致小区内的绿化大面积死亡;外来人员在小区内来去自如,导致小偷亦来去自如;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与其提供的服务标准不相符。本院认为,于学书拖欠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895元物业服务费属实,其应按照约定向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要求于学书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依据不足。于学书就其抗辩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学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895元;二、驳回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于学书负担,于学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