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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颜昌雄与边巴扎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昌雄,边巴扎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颜昌雄,男,汉族,系湖南省邵阳县人,现住该县。被执行人:边巴扎西,男,藏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颜昌雄与边巴扎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边巴扎西在建行昌都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边巴扎西在中国建设银行昌都分行的存款6084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措仁群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益西江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