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立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立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89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郭立德,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郭立德不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民初50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7)晋0110民初50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晋源区人民法院对最高院《批复》的适用僵硬呆板,且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不应当适用该批复驳回上诉人立案请求;2、晋源区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按照民事案件受理本案;3、司法实践中均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性质实为因拆迁安置补偿形成的纠纷,一审作出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