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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建新、陈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新,陈霞,吴爱华,刘德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390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新,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申请执行人:陈霞,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被执行人:吴爱华,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刘德根,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新、陈霞与被执行人吴爱华、刘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房产已由我院另案处置,未有余款可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41000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苏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