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吕亚男与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亚,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亚男。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中彪,具体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吕亚男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91-1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吕亚男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91-1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8290.36元,执行费17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91-1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