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水务局与被执行人米永力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水务局,米永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水务局,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京沈路三段。被执行人:米永力,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水务局与被执行人米永力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辽1322行审12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4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