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洪委、陈素花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委,陈素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洪委,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现租住简阳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陈素花,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简阳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29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委、陈素花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洪委、陈素花经商量后决定,共同出资租用位于简阳市简城街道红建路“滨江花园”12号附5号门市开设提供卖淫服务的按摩店,并与卖淫女约定了收费提成。陈洪委主要负责店内日常管理,盈利款二人平分。2016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洪委容留卖淫女阿某某在该店内为嫖客手淫一次,收取提成款30元。同月3日16时许,陈洪委容留卖淫女韦某某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并收取提成款50元。当日18时许,韦某某在店内正准备卖淫时,被简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挡获;民警在现场查扣了未使用的避孕套27只;从被告人陈洪委身上查获违法所得39元,从卖淫女韦某某身上查获违法所得100元,并对上述款项予以收缴。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素花主动到简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陈洪委、陈素花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另查明,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洪委、陈素花主动退缴了各自的违法所得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委、陈素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清单、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房权证、房地产租赁契约、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陈洪委、陈素花的户籍信息,证人阿某某、韦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刘某、杨某、晏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委、陈素花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的按摩店内进行卖淫的行为,构成了容留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陈素花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洪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洪委、陈素花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及量刑情节,本院予以支持。综合陈洪委、陈素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洪委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陈素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扣押在案27只避孕套由简阳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其余物品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远飞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人民陪审员 胡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佟 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