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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宜昌传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昌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传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传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49号。法定代表人:陈传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昌林,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我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59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昌林的银行存款127510.8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