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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肖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肖某某,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地址:高安市瑞州中路。法定代表人:陈琳,该行行长。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肖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待找到被告后再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况国良审判员  吴 鹃审判员  王明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