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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张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单耀晓,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达,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皓,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莉,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3民初53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称:双方从未签订过买卖合同,也没有任何资金往来,也不存在口头合同,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杨浦区,应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将货物送至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的海霞湾﹒霞光府,合同的履行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故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马晓梅审判员  李喜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