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蒲锐与李秀龙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锐,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90号申请人:蒲锐,男,1986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开发区新矸明州路太平洋花园18幢803-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4355855(1/16)。法定代表人:李秀龙。被申请人:李秀龙,男,1968年1月19号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申请人蒲锐与被申请人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秀龙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蒲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秀龙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郞启芳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名山大道X号X单元X-X的房产,建筑面积110.23㎡)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蒲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郞启芳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名山大道X号X单元X-X的房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秀龙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申请费2770元,已由申请人蒲锐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涂俊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