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执行人乌海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执98号申请人执行人乌海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启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乌海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16)乌仲裁字第1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3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乌海仲裁委员会(2016)乌仲裁字第11号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乌仲裁字第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建勇审判员 马俊图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秦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