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林春与官兴、孔凡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春,官兴,孔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0号申请执行人陈林春,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委托代理人张兴有,男,1952年6月5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官兴,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孔凡华,女,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陈林春申请执行官兴、孔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林春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春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900000元及从2016年8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诉讼费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官兴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只有其名下的通发大酒店及通发养殖场,该财产已在(2017)云2501执205号、(2017)云2501执235号案件中被查封并依法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云2501执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11464元,由被执行人官兴、孔凡华缴纳(未交)。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