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执1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桑卉芹、梁建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卉芹,梁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5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桑卉芹,女,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梁建涛,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卉芹与被执行人梁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梁建涛返还申请执行人桑卉芹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梁建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以(2016)鲁0783执152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建涛名下的寿光杭州嘉园×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建涛名下的位于寿光杭州嘉园×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