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黎伦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6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法定代表人李广隆,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文清,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恒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黎伦爱,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北京黎伦爱汽车配件销售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2016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黎伦爱一次性从一个姓王的小商贩手中以每瓶3元的价格购进带有“WQ-4θ”标识的万能除锈润滑剂100瓶,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636号花乡四合桥市场1区18��店销售。黎伦爱经营期间以每瓶4元的价格售出带有“WQ-4θ”标识的万能除锈润滑剂4瓶,销售额16元,库存带有“WQ-4θ”标识的万能除锈润滑剂96瓶,库存商品价值384元,非法经营额共计400元。黎伦爱销售带有“WQ-4θ”标识的万能除锈润滑剂与“WQ-40”制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761843号注册商标近似。黎伦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16年8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作出京工商丰处字[2016]第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黎伦爱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带有“WQ-4θ”标识的万能除锈润滑剂96瓶,处以罚款3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黎伦爱未履行政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北京市��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作出的京工商丰处字[2016]第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催告其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二○一六年八月九日作出的京工商丰处字[2016]第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行。审 判 长 王 悦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尚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