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执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宏玲、毕耀辉、刘玉瑞申请执行河南恒顺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玲,毕耀辉,刘玉瑞,河南恒顺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徐宏玲。申请执行人毕耀辉。申请执行人刘玉瑞。被执行人河南恒顺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扬,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宏玲、毕耀辉、刘玉瑞申请执行河南恒顺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恒顺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101009599、1101009598)的查封。2、解除对毕耀辉所有的豫RD79**车辆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叶松波所有的豫REW9**车辆的查封3、终结南阳仲裁委员会【2015】南裁(受)字第058号调解书、【2015】南裁(受)字第059号调解书、【2015】南裁(受)字第06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