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钟田生与谢剑华、梅慧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田生,谢剑华,梅慧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640号原告:钟田生,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谢剑华,男,1986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梅慧玲,女,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田生诉被告谢剑华、梅慧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田生以其与被告谢剑华、梅慧玲已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钟田生负担。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魁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