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芃,胡异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田芃,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胡异卉,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北京市昌平区。田芃与胡异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5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异卉给付人民币1854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胡异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胡异卉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胡异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5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峰审判员 张磊审判员 汪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