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阿某与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吉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768号原告阿某,男,蒙古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被告吉某,男,1973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诉被告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某负担。审判员 宝 力 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格根满都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