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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草原蒙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孟东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草原蒙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孟东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草原蒙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韩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东伟,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建筑工,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文,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草原蒙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福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东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64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蒙福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武慧,被上诉人孟东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蒙福食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孟东伟维修所建羊槽(或支付维修费用)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孟东伟承揽的羊槽工程经鉴定属于不合格工程,其在诉讼中也承诺免费维修,故孟东伟应当对羊槽进行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因此,一审法院以蒙福食品公司构成重复诉讼为由,裁定驳回蒙福食品公司起诉错误。被上诉人孟东伟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蒙福食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孟东伟维修所建羊槽或支付维修费用15万元;2.诉讼费由孟东伟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2年蒙福食品公司在临河区八一乡建设肉羊养殖基地,将工程以重工承包形式发包给案外人梁建亭施工,2013年梁建亭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孟东伟,包括建设四栋羊槽。该工程孟东伟按蒙福食品公司提供的图纸及施工要求,在已建好的棚舍灌造混凝土羊槽。后因双方对工程款的给付和羊槽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孟东伟提起诉讼,要求蒙福食品公司给付羊槽款。该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蒙福食品公司支付孟东伟承揽报酬236911元。蒙福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内08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对羊槽质量不合格的后果,蒙福食品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60%的责任;孟东伟对羊槽质量不合格的后果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40%的责任,改判蒙福食品公司支付孟东伟承揽报酬132746.6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该案双方当事人因对工程款的给付和羊槽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孟东伟提起诉讼,要求蒙福食品公司给付羊槽款,后经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对羊槽质量不合格的后果,蒙福食品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60%的责任;孟东伟对羊槽质量不合格的后果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40%的责任,判决蒙福食品公司支付孟东伟承揽报酬132746.6元。蒙福食品公司再行提起诉讼,要求孟东伟维修所建羊槽或支付维修费,实质上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其起诉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蒙福食品公司对孟东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7元,退还蒙福食品公司。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内蒙古草原蒙福肉业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办理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草原蒙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本院(2016)内08民终878号生效民事判决已对造成羊槽工程质量不合格蒙福食品公司与孟东伟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进行了划分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蒙福食品公司再行提起诉讼要求孟东伟维修羊槽或承担维修费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构成重复诉讼。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蒙福食品公司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晓飞审判员  许丛光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豆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