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申请执行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657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依兰县江湾镇江湾村江湾屯。被执行人:关某某,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依兰县江湾镇江湾村沿江屯。丁某某申请执行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3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3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李庆辉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