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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3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光莲、夏玉婷、夏开明、杨时菊与唐瑞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之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莲,夏玉婷,夏开明,杨时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光莲,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夏玉婷,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夏开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杨时菊,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唐瑞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执350号之四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唐瑞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瑞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瑞辉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816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032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