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颍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越恒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颍盛机械有限公司,苏州越恒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630号原告:上海颍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梅玲、焦会丽。被告:苏州越恒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岑某某。原告上海颍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越恒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颍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财产保全费716元,合计诉讼费1,4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奇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