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蒋礼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礼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礼辉,男,1991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嘉善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礼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莉莉、代理检察员周玲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礼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蒋礼辉至嘉善县干窑镇干窑村吕厍浜2号,通过木梯攀爬至正屋东侧小屋屋顶,再由小屋屋顶爬至二楼,通过钻窗的方式进入正屋阳台,后因阳台通往房间的门反锁,其用扫把拨开房门插销未果,未窃得财物并被房东发现后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蒋礼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蒋礼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的证言,被害人钱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礼辉有因盗窃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前科,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礼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