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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雨馨、赵龙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雨馨,赵龙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赵雨馨,女,1998年4月30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赵龙朝,男,1972年1月1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申请人赵雨馨与被执行人赵龙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9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结案。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红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