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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任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妮,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全,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女,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芹,泰州市姜堰区张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中,朱往珍(系许某母亲)以许某和任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案涉房产的处分约定及一审判决构成了对其房屋所有权的无权处分为由,提交了参加庭审申请书,申请以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参加庭审,故案涉房产的所有权情况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