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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刑初11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洋、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经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1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当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酒精定量检测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何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佟皓 百度搜索“”